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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服务系统

一、专网服务系统(服务站)简介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适用于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报废回收企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单位,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协助办理指定机动车登记业务的专门机构。
二、系统功能及业务范围
      专网服务系统的功能可以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号牌/行驶证、补换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登记、业务审核、业务监管等功能。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除外。
(二)转移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除外。
(三)变更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变更登记,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除外。具体变更事项为:改变车身颜色、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四)抵押登记业务
      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金融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抵押权人为本金融机构的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可以协助办理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业务
      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协助办理本企业回收解体的机动车注销登记。
(六)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以协助对本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七)其他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还可以办理下列其他业务:对符合六年内免检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本地企业销售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辖区内或跨辖区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的机动车,协助办理补换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八)业务审核
      车辆管理所通过专网服务系统对辖区内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业务办理中采集的影像资料、登记信息进行远程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才允许进行选号、证件打印。
(九)业务监管
      省级和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专网服务系统和业务办理过程音视频监控系统对业务办理全部过程信息进行抽查复核;开展业务办理情况、审核不通过原因统计分析,对业务审核合格率、业务审核复核通过率等进行研判分析,及时预警发现异常业务。